【东莞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东莞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第一,为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具体实施代理个人行为的法律义务。知识产权代理规章制度是为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权益而设制的规章制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间的授权委托关联是在相应的法律事实上造成的。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接纳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后而使委托人做好代理主题活动。在代理个人行为中以自身的信念在代理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积极主动为被代理人权益做好主题活动,依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申请办理知识产权申请或是其它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管理,忠诚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不可从事专业一切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个人行为。它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的基础标准。
第二,亲身代理的法律义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是指代理人以自身的技术性和法律法规上的知识来满足需要其他人(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它委托人)在申请办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管理这方面的特殊性须要。具有专业知识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专业能力是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挑选代理人最基础的标准,都是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区别于其它代理人的至关重要关键因素。因此代理人务必亲身具体实施代理个人行为才适用被代理人的标准。除经被代理人愿意或是有特殊性事由产生,不可将代理事务管理转授权委托给其他人代理。
第三,在代理管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的法律义务。知识产权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管理权限范围之内为被代理人设制权利义务,代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管理的个人行为。被代理人只对代理人在代理管理权限内的代理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逾越代理权的个人行为只要经由被代理人追认,能够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要不然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个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后果。如《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授权,代理人或是代表人以自身的委托人将被代理人或是被代表人的商标做好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是被代表人提出质疑的,不予申请注册并严禁使用。”
第四,报告的法律义务。代理人对于代理事项和所知悉的信息,应就其所知,及时地报告给被代理人。在从事专业代理个人行为时应如实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个人行为的有关情况,不弄虚作假。
第五,信息保密的法律义务。鉴于知识产权保护是凝聚着全人类智慧型塑造的劳动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拥有创新能力、可拷贝性等特性,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在代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信息不可擅自披露或是利用这些秘密、信息与被代理人做好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获权以前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法律义务,在知识产权保护获权后也应当遵守。如《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许可委托人愿意,不可把未经许可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