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颖性审查通常从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二者组合的整体或局部入手,按以下四种情况进行比较:
(一)在同一种商品上比较两个商标是否相同;
(二)在同一种商品上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
(三)在类似商品上比较两个商标是否相同;
(四)在类似商品上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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